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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布拉格之春?
#1
没有单一的标准可以使一个国家拥有主权,但现代世界的主权通常是指政府对领土执行法律的能力。主权的概念已经争论了很久,此后没有出现任何被广泛接受的定义。法律和实际主权之间存在差异,但能够有效执行法律的政府通常声称拥有主权,并被外国承认为主权。
主权的概念通常与 15 世纪的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联系在一起。在他 1651 年出版的《利维坦》一书中,霍布斯提倡一种排他的、绝对的君主制,以将人类从自然状态中移除。如果没有统治人口的主权权威,人们的生活将是“肮脏、野蛮和短暂的”。 多年来,《利维坦》饱受争议,但被认为是社会契约 论的奠基人之一。
在启蒙时代,理性而不是遗传被提倡为主权权威的合法基础。以前的几个世纪通常以宗教机构或统治贵族的主权为特征,这被启蒙思想家所拒绝。1700 年代后期的法国和美国革命都试图建立公民自己的主权统治。
主权有两种不同的意义,合法的和实际的。法律主权是指一个管理机构对其臣民进行统治的理论上的主张。这些规则通常被编入一组法律。另一方面,实际主权是管理机构实际上能够控制其臣民的程度。如果人们通常不追随一个声称拥有主权的权威,那么实际的主权就很少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和中华民国的案例可以说明法律与实际主权。1990年左右,两个理事机构都声称对中国大陆和台湾岛拥有合法主权。在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对中国大陆实施实际控制,而中华民国只控制台湾。这两个理事机构具有相同的法定主权,但它们的实际主权不同。
这个主权问题在国际关系中也很重要。希望与其他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政府必须首先决定承认哪个管理机构为主权。在许多情况下,可能只有一个明显的选择。然而,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而言,这可能不是一个容易的决定。承认或拒绝承认管理机构的主权是国际争端的常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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